- 01 321型装配式公路钢桥
- 02 200型装配式公路钢桥
- 03 基坑马道
- 04 现浇支架
- 05 管线悬吊保护
北京知产法院从严处罚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伪证行为
□ 本报记者 黄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通报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审理相关情况。据统计,2019年至今,该院审结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0114件,其中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占比9.6%。办案过程中法院发现,部分商标注册人为维持商标注册提交伪证。为此,北京知产法院采取加大证据审查力度、顶格处罚伪证行为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规制。
为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予以撤销的制度,与此相对应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占比较大,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为了证明这一点,大部分商标注册人会在诉讼程序中进一步补充新证据。法院在实践中发现,为了维持商标的注册,有的商标注册人提交伪造的发票、交易合同、检验报告等证据。
针对此类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在多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作出处罚决定。为了全方位规制伪证行为,北京知产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加大证据审查力度,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交所有商标使用证据的原件,同时主动利用官方平台核查证据真实性。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在责令涉案商标注册人提交证据原件的同时,进一步向其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若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交证据原件且未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将认定上述证据系伪证。针对商标注册人提交伪证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多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作出顶格处罚决定。
在从严处理伪证行为的同时,北京知产法院提出针对性建议,建议商标注册人应强化商标使用意图,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可通过广告宣传、网上交易平台销售等方式固定商标使用证据。对于线下生产、进货、销售等流程,则应签订书面合同,保存好相应的银行流水凭证和销售发票。各市场主体都应进一步强化诚信经营意识,恪诺守信,在诉讼中履行诚信诉讼义务,坚决共同抵制伪证行为。
本文转载自中国新闻网,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版权归属原作者及站点所有,如有对您造成影响,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